根據《刑法》第160條的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購書、公司、
在募集公司債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的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
公司債券,數額巨大且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0%以上5%以下的罰款。單位犯前款罪的,
對單位處以罰款並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罰款數額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