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條款如下:12.3.1(交易指標)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壹)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2)股票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股票面值;
(三)股票市值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3億元人民幣;
(四)連續20個交易日股東人數少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交易日不包括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上市之日止的20個交易日。
證券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波動時,經上市委員會審議,交易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