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確保客戶委托的資產獨立於其自有資產,不同客戶委托的資產相互獨立,獨立建賬、分別核算、分別管理。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委托的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從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買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產品,應當使用客戶的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證券賬戶)在證券交易所外賣出交易產品,並按照有關規定開立相應賬戶。專用證券賬戶及相應賬戶內的資產歸客戶所有。專用證券賬戶的名稱為“客戶名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專用證券賬戶進行標識,表明該賬戶是客戶委托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專用證券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