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經商辦企業;(2)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三)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六)違反有關規定有其他營利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