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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產和抵押品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兩者的區別如下:1。抵押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是動產和權利。2.擔保物不轉移占有;質押將轉移占有權。3.借款人抵押登記部門是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份或知識產權質押的,借款人應向相應管理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根據《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