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前,應當認真檢查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壹般規定和非機動車通行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
(二)夜間或者遇有雨、雪、霧、霾等低能見度情況時,應當開燈減速行駛;
(三)駕駛和騎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