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2000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工作暫行辦法》。該辦法的主要目的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發揮現代企業制度的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該辦法規定,擬公開發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公司法》的各項規定,在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股票發行申請前,均須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輔導,輔導期限為1年。輔導機構應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勤勉盡責,誠實信用,做好輔導工作。擬發行公司應積極配合輔導機構做好工作,按要求提供企業的有關情況,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擬發行公司輔導工作的監督管理。
該辦法從輔導機構的輔導內容、人員配置、工作起終日、輔導機構的職責權限等方面作出了規定。詳細情況參見《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工作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