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與公司簽訂合同或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從事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的傭金,將與本公司的交易據為己有;(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