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具體分析如下:
A項,第3.2.4條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督促上市公司積極回報投資者,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符合公司發展階段的現金分紅和股份回購制度。
BC兩項,第3.2.5條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持續關註上市公司運作,對上市公司及其業務有充分了解;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調閱資料、列席股東大會等方式,關註上市公司日常經營和股票交易情況,有效識別並督促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風險或者重大負面事項。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核實上市公司重大風險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披露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發表意見予以說明。
D項,第3.2.1條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協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應的內部制度、決策程序及內控機制,以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要求。
E項,第3.2.2條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持續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並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