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原因,質物可能毀損或者價值顯著減少,足以危及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能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應當提前清償或者協議提存出質人。
2.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實現質押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三十條,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