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2015年財政部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需要將分紅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至於持有期超過1個月至1年(含1年)的,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且收入統壹按20%的稅率征稅。
比如妳從壹家上市公司獲得654.38+0萬元的現金分紅,妳持股超過654.38+0年,那麽妳就免征個人所得稅;
而如果妳持股超過1個月,但沒有超過1年,那麽妳要繳納的紅利稅就是:10000×50%×20%=1000元;
而如果妳持股不足1個月,那麽妳要繳納的紅利稅就是:10000×2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