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以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大部分將通過將其股份質押給金融機構獲得現金或者在證券市場出售其股份實現,包括股權轉讓協議、股權回購、債轉股、股權拍賣、大宗交易和集合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