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