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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怎麽判?

根據《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擅自發行股票 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壹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68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壹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