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9年1月,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按千分之壹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即賣出股票才收取股票總額千分之壹的印花稅。
例如:買入10000股10塊錢每股的股票,不需繳納印花稅;賣出10000股10塊錢每股的股票,需要繳納印花稅:(10000*10)*0.001=100元。
擴展資料:
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變動歷史
1、1990年7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其稅率規定為對買賣雙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後不久又因市場的變化調整為千分之三。上海證券交易所也於1991年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定為千分之三。
2、1991年10月,鑒於股市持續低迷,深圳市將印花稅稅率下調為3‰。
3、1997年5月10日,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3‰上調至5‰。
4、2005年1月24日,下調股票交易印花稅,執行千分之壹稅率。
5、2008年9月19日起,由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稅率保持1‰。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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