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如下:
1丟失後被他人冒用,證件丟失者無責任:公安部在回答網友提問時明確,公民丟失身份證後無需掛失並登報聲明。居民身份證遺失被他人使用的,使用者和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丟失後無需掛失掛失:公安部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相關規定,公民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掛失補領。公民丟失補領證件本身就告知公安機關丟失證件的事實,不需要掛失登報聲明。沒有相關法律要求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必須這樣做。
3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丟失的身份證被冒用,身份證所有人是否應承擔責任是很多市民關心的問題。公安部指出,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所有使用相關證件的部門均有核對人證壹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的,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身份證者對其未實施的行為不負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也明確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