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和出資時間。(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簽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壹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每股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發行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