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條集合競價的成交價格確定原則如下:
(1)成交量最大的價格;
(二)高於交易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交易價格的賣出申報均已完成。
(3)具有相同交易價格的買方或賣方中至少有壹方已完成交易。
兩個以上價格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上交所以中間價為成交價格,深交所以最接近前壹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中的所有交易都以相同的價格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