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很簡單。權利是這個東西本身不具有權利的屬性,而是人賦予的。
比如賬單。匯票、本票和支票。
“在票據法中,票據權利必須首先被制成有價證券。在票據生成之前,票據權利不存在。票據權利與票據制作同時產生。沒有票據,就沒有票據權利。這就是法案的創建。”
也就是說,雖然票據簽發前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債權債務,但出票人簽發票據,為持票人設定了壹項請求債務人“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的權利,該權利完全獨立於票據簽發前的債權債務,是壹項“新權利”,因此是壹種附權利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