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見》,退市分為自願退市和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兩種機制。
上市公司基於實現發展戰略、維持合理估值、穩定控制權和成本效益規則的考慮,認為不再需要維持上市地位,或者認為不再有利於公司發展的,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終止交易。
擴展數據:
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二)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其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上作虛假記載;(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第158條:發現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有前條第(六)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壹,不能限期消除,不符合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上市。
公司被依法解散、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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