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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上市公司的股票如何分割

以夫妻***同財產購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股權為公司的不記名股票,這種股權不記載股東姓名,可以自由轉讓。

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持股份進行分割。或壹方取得股票給與對方相應的補償,或者將股票拋售分割所取得的價款,達不成上述協議的,可以直接將股票按份額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同財產中的股票;

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