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公司違反保密義務泄露信息,導致客戶賬號或密碼泄露;
(2)券商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客戶賬戶、密碼進行犯罪活動;
(3)客戶下單時安全措施不完善,交易系統缺乏防止黑客攻擊的必要設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地區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查明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情形。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