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辭職與清退的區別如下:
1、辭職是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用人單位無過錯的“預告辭職”和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即時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預告辭職”需提前書面通知公司,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
2、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
(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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