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10主要流通股東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和轉讓。
2.持有壹個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5%,通過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出售原非流通股。65,438+02個月內賣出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24個月內不超過65,4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