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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地涉嫌欺詐上市如何處罰?

涉嫌欺詐上市的處罰分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具體如下:

1.行政處罰分兩個層次:壹是證監會對保薦人、註冊會計師、律師的個人處罰,壹般是警告、罰款、限制接受其所簽業務12-36個月,直至撤銷保薦人資格、終身禁止律師、會計師進入證券市場;對中介機構的處罰主要是警告、罰款、限制接受該機構申報業務12-36個月,直至撤銷該機構證券從業資格;二是行業協會,即律師協會、註冊會計師協會,實施行業處罰,對個人撤銷律師、會計師資格,對機構警告或撤銷律師、會計師事務所資格;

二是刑事處罰,對涉案人員和機構(包括發行人和中介機構)進行刑事處罰,如果認定其行為涉嫌欺詐上市並造成嚴重後果,則構成證券欺詐罪;

我國刑法第壹百六十條規定,騙取發行股票、債券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壹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