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應寫明:
壹、執行根據、標的的計算;
二、拍賣三次已經流拍,應該以物抵債;
三、執行標的大於或小於拍賣底價的情形,小於拍賣底價的情形申請執行人要補足差額;
四、申請法院下達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擴展資料:
第二章 以物抵債的範圍
第九條銀行采取各種有效手段清收後仍然未能以貨幣形式受償的債務,方可接受以物抵債。但根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以物抵債的,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條抵償債務的財產應當是歸債務人所有或者債務人依法享有處分權、並且具有較強流通變現能力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壹)有價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股票和債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築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交通運輸工具;
(五)生產設備和辦公設備;
(六)原材料和產成品;
(七)其他具有較強變現能力的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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