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調的條件和操作細節將在可轉債募集說明書中規定。例如,在可轉換公司債券存續期間,當公司股票在任意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高於當期轉股價格的85%時,董事會有權提出轉股價格下調方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
上述方案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實施。股東大會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修改後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本次股東大會召開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價和前壹交易日的均價,修改後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壹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和股票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