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控股股東由於用股票質押貸款,由於股票的下跌,造成質押的價值不夠所貸到的款項,必須補充質押股票給放貸的銀行或出借資金的壹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壹般包括下列條款:(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範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