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出售的股份數量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公告。
持股5%的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減持股份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此外,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回購股份的,除每日減持不超過20萬股外,每日減持不得超過減持計劃披露日前20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在任何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