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的標的股票流通股本不低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的標的股票流通股本不低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4)最近三個月未發生下列情形:
a .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的20%;
B的日均波動與基準指數的日均波動的偏差超過4%;
c波動幅度超過基準指數的5倍。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經交易所特別處理。
(七)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在試點初期,交易所將按照“由嚴到寬、由小到大、逐步擴大”的原則,從合格證券範圍內審核、選擇和確定可作為標的的證券名單,並向市場公布。同時,證券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經營情況、市場情況和投資者資信情況,自行確定標的證券名單,但自行確定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標的證券範圍。因此,投資者融資買賣的標的證券必須在交易所公布的標的證券範圍內,也必須在證券公司自行確定的標的證券名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