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上市公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第九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壹)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二)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後2個交易日內或者決策過程中;(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回購期限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經實施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並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股份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