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詐騙數額,在下列犯罪數額對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詐騙數額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三個月;
(2)詐騙數額達5000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數額每增加1000元,增加刑期壹個月;
(3)詐騙數額達40000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壹個月;
(4)詐騙數額達20萬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年,數額每增加5000元,增加刑期壹個月;
(5)詐騙數額達10萬元,又具有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教物,造成嚴重後果的;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等情形之壹,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年,數額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