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註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采用的壹種發行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公布股票發行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股票。
3、核準制則是介於註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壹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壹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