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資產作價折股。發起人認購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發起人股票大多為後配股票,即在盈利分派和剩余財產的分配順序上列為優先股票、普通股票之後,其股利率視公司盈余盈利狀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