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平倉權是指證券公司在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資產未達到規定標準時,通知投資者補充保證金的權利。投資者未及時補充保證金的,證券公司可以強行平倉,賣出投資者賬戶內的證券,用所得款項和投資者賬戶內的其他保證金清償融資融券債務。通常強制平倉的過程不受投資者控制,投資者必須無條件接受平倉結果。如果投資者平倉後仍不能全額返還融入資金或證券,將繼續被追索。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例如,投資者張的信用賬戶中有現金存款654.38+0萬元。經過分析判斷,選擇證券A進行融資買入,融資保證金比例為50%。在不考慮傭金等交易成本的情況下,張買入200萬元證券A (40萬股證券A為融資買入,交易價格為5元/股)。此時賬戶維持擔保比例為65,438+050%(資產300萬元/負債200萬元= 65,438+050%)。之後,證券A的價格繼續下跌。第四天收於3.8元/股,資產252萬元(40萬股×3.8元/股+1萬元= 252萬元),融資負債200萬元,賬戶維持擔保比例126%,低於130%。證券公司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