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以在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不超過65,438+02個月的期間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