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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時間有什麽要求?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101號),“二。適當延長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激勵的納稅期限。

(1)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以在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不超過65,438+02個月的期間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