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所持有的股份占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
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在上述期間,沒有
然後買賣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述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持有的股份達到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持有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
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內以及作出報告和公告後2日內,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