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31條
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使用或者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432條
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提存質押財產,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