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關於解除限售股轉讓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持有解除限售股票的股東,預計下月解除限售股票數量超過公司股份總數65,438+0%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商品交易系統轉讓其股份。
第五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公司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已解除限售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