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發生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包括:
(壹)門(急)診醫療費用;
(二)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肝移植的門診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