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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個人所得稅股票增值能力?

b 2008年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規定,以上市公司為虛擬目標股票,公司在達到業績考核標準的前提下,以現金方式支付行權價與贖回價的差額;本計劃中授予股票增值權的行權等待期為兩年,自股票增值權授予之日起至該日第二年,等待期滿後三年為行權期。其中,股票增值權,第壹批規劃可行權,占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金額的40%,股票增值權,第二批規劃可行權,占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金額的30%,股票增值權,第三批規劃可行權,占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金額的30%。

2008年2月5日,激勵對象王獲得65438+萬份股票增值權,獎勵價格為654.38+05元/股。假設2010年2月5日績效考核達標,股票增值權總增值額的40%按計劃實現,公司股票當日收盤價為24元/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2009〕416號),張應於行權日繳納個人所得稅。本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價-授權日股價)×行權股數=(24-15)×100000×40% = 360000(元),應納稅額= (360000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