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5日,激勵對象王獲得65438+萬份股票增值權,獎勵價格為654.38+05元/股。假設2010年2月5日績效考核達標,股票增值權總增值額的40%按計劃實現,公司股票當日收盤價為24元/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2009〕416號),張應於行權日繳納個人所得稅。本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價-授權日股價)×行權股數=(24-15)×100000×40% = 360000(元),應納稅額= (360000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