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融資融券開戶條件:
(壹)從事證券交易滿半年;
(二)最近20個交易日的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於50萬;證券類資產包含普通帳戶的現金、股票、債券、基金以及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
(三)風險測評結果須為積極型/進取型,且測評時間在兩年以內;
(四)非本公司的股東和關聯人;
(五)不在公司信用業務“黑名單”庫內的個人或機構;
(六)不為法律法規禁止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個人或機構;
(七)未有其他不適合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情況。
(八)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準入條件以證監會要求為準,若最新監管要求有更新,以監管公布條件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