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證券從業人員和監管人員有業務需求參與證券業的制定和監管、審計以及日常活動。他們參與證券活動,必然會與自己的職責發生沖突,影響履行職責,擾亂證券活動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股權。
因此,禁止證券業持有、買賣股票並進行監管是合理的、適當的。
對此,我國證券法也有專門規定,不僅禁止相關人員的活動,還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和市場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