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的股票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和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和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中國證監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