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對象:指被識別的個體。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私下發行。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增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較,以較低者作為計算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基礎;
(2)除金融企業外,最近期末無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給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金融投資;
(三)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發行股份意向書公告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壹交易日均價。
擴展數據:
發行證券的方式:
1,公開發行
面向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發行。
2.發行債券時的直接銷售
向特定投資者發行證券。
發行證券的具體方式有很多。我國先後經歷了認購證、掛鉤儲蓄存款、全額預付款、網上定價、網上競價、網上發行與機構投資者配售相結合、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隨著我國證券發行管理體制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發行模式也在不斷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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