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由董事會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
3、公司公告新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並制作認股書;
4、之後申請人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
5、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並發行股票。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3、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4、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法律依據:
《證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