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科目核算企業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企業分配的股票股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按照投資者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應根據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按現金股利或應付利潤,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實際支付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4.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中應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不進行會計核算,但應在附註中披露。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