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產品: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將資金進行分層配置和組合投資,根據不同風險收益偏好者不同的要求進行設計的產品。
特征:在信托計劃的委托人上采用“壹般、優先”模式。社會投資者是優先受益權委托人,壹般受益權委托人則為機構投資者。“壹般、優先”模式使委托人的收益與風險成正比;在風險承擔上,壹般受益權委托人(壹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托資金承擔有限風險在先,而優先受益權委托人(優先受益人)承擔相對較低的風險在後;在收益分配上,優先受益人則優先於壹般受益人。結構化信托理財產品的避震功能也就體現於此,當該信托計劃出現較大的風險並由此造成虧損時,機構投資者的資金沖鋒在前,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