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第八條。
發行人應為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第九條
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發行人應持續經營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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