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簽署本條例所列的書簿和收取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二)產權轉讓;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和許可;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第三條納稅人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照比例稅率或者計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和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確定。應納稅額不足1毛的,免征印花稅。應納稅額在壹角以上的,稅收尾數不足五分的不算,超過五分的按壹角繳納。